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有限公司诉被告蔡**、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蔡**、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四**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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