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5)彭*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彭某某暂无履行能力,依法查询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5)彭**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