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友**有限公司诉被告雅安蜀**有限公司建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480元,由原告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刘某某与彭某某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成都金**有限公司与重庆金**限公司、成都明**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金**有限公司与林**、成都明**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筑**限公司与四川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中正建设**公司与刘**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江云与江浪、植**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江云与江浪、植**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余波与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钛集**工有限公司与成都**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