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友**有限公司与雅安蜀**有限公司建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友**有限公司诉被告雅安蜀**有限公司建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480元,由原告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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