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嘉*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梁**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某某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层XX号(面积75.65平方米)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梁**所有的川RLXXXX小型轿车壹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三、被执行人梁**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梁**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梁**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