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犯运输毒品罪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四川省**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康**、强磊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12月9日以(2014)广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强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全部毒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收缴在案的用于运输毒品犯罪的浙G51E03红色汽车1辆、陕AH797W黑色汽车1辆、红色“长虹”手机1部、黑色“BOVVAY”直板手机1部、蓝色“MPARTY”手机1部、黑色“BOVVAY”直板手机1部、白色“VOVI”手机1部、黑色直板“三星”手机1部、金色“VGA”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四川省**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关于认定被告人马**为主犯不当,马**具有受指使、雇佣,无犯罪前科,毒品未流入社会造成实际危害,家庭困难等酌定从轻情节,请予以改判的意见,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13年11月17日,王某某(在逃)邀约被告人马**运输海洛因,马**表示同意,王某某要求马**找一名驾驶员,马**即打电话联系被告人康**并说明是运输海洛因,王某某通过电话与康**商量并承诺支付报酬。后王某某联系了被告人强*并给强*的银行账户存入5000元,强*取出4500元。王某某安排强*与康**会合后驾驶陕AH797W黑色“桑塔纳”汽车前往西昌市等候。11月18日,王某某与马**驾驶浙G51E03红色“别克”汽车出发。11月20日早上,王某某、马**与康**、强*在西昌市会合后一同驾车前往昆明市。途中,王某某告知强*协助运输海洛因,强*默许。11月20日下午,王某某一行抵达昆明市后将陕AH797W汽车停于昆明市盘龙区一小区附近,王某某离开,马**、康**、强*驾驶浙G51E03汽车到“大印足”洗脚城。11月21日,王某某打电话安排互换两辆汽车的位置,给康**的银行账户存入5000元。11月22日凌晨,王某某以支付200000元为报酬要求马**驾驶浙G51E03汽车即刻出发运输海洛因,并安排强*、康**驾驶陕AH797W汽车在前带路,通报路线及沿线警察设卡检查情况,并给两辆汽车分别配备1部手机用于联系,王某某通过电话指挥运输毒品。陕AH797W汽车行至德阳市境内,康**通过ATM机取现金4500元。11月23日凌晨,马**驾驶的浙G51E03汽车行至京昆高速广陕棋盘关收费站时,公安民警将马**抓获并从车内查获海洛因疑似物56块,共计19787.05克,随后,公安民警赶到棋盘关服务区将在陕AH797W汽车内的康**、强*抓获。经鉴定,查获的海洛因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乙酰可待因、06-单乙酰吗啡、吡拉西坦,海洛因的含量为15.05%至80.20%不等。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11月23日凌晨5时许,公安民警对浙G51E03红色汽车检查,该车只有驾驶员马**,在该车副驾驶座位和后排座位之间发现一印有“RURUKADI”标志的棕色旅行箱,里面发现56块黄色胶带缠着的块状海洛因疑似物,进一步检查该车,在驾驶室仪表盘下方一小工具箱内发现未使用的神州行电话卡1张,驾驶室仪表台上方放有红色“长虹”手机1部(号码为182XXXX1245、136XXXX2353)、人民币1200元,在副驾驶座位上放有黑色手机1部(号码为183XXXX1014),在储物箱内放有3张纸质临时行驶车号牌(号码为浙G80525)及1张彩色全国地图,后排左侧座位上放有一印有“CITYBIRD”标志的黑色皮质背包,打开黑色皮质背包,主包内装有“长虹”手机电池1块、2个黑色充电器、建行卡1张、蓝色手机1部(内无卡)、手机卡包装袋(内有手机卡1张,封面写有182XXXX1242)。与此同时,公安民警将开在浙G51E03汽车前面的陕AH797W汽车控制,从车上抓获两人,经查驾驶员名叫康忠宝,另一人名叫强*,对陕AH797W汽车进行检查,在驾驶员座位右侧地面放有黑色“BOVVAY”手机1部(号码为183XXXX1184),副驾驶座位靠背后包内有“VOVI”白色手机1部(号码为158XXXX6087、158XXXX4466),后排座位靠右玻璃窗处有一棕色背包,内有1部黑色“三星”手机(号码为186XXXX5503)、1部金色“VGA”手机(插卡处有130XXXX3155、155XXXX7808手机卡,后盖电池上放有1张155XXXX5406手机卡)。

2.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称量报告、照片证实,从浙G51E03汽车上搜查出的56块海洛因疑似物,共计净重19787.05克。

3.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意见书证实,所送检材1至11、22至26、29、35至53、55、56号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乙酰可待因、06-单乙酰吗啡,12至21、27、28、30至34、54、57号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乙酰可待因、06-单乙酰吗啡、吡拉西坦。所送检材海洛因的含量为15.05%至80.20%不等。

4.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浙江省交通投**司金华管理处金华收费所视频截图拍照证实,浙G51E03“别克”汽车于2013年11月18日15时22分52秒从金华入嵩待高速。

5.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说明证实,陕AH797W、浙G51E03汽车在四川省内的高速通行记录。陕AH797W汽车于2013年11月18日12时58分27秒入广陕棋盘关站,2013年11月18日22时37分28秒出泸黄西昌站,2013年11月22日15时29分45秒入泸黄西昌站,2013年11月22日21时38分出成雅成都站,2013年11月22日23时6分32秒出成绵八角站,2013年11月22日23时19分33秒入成绵八角站,2013年11月23日4时27分59秒出广陕棋盘关站。浙G51E30汽车于2013年11月19日18时48分21秒入邻垫四川站,2013年11月20日6时1分8秒出泸黄西昌站,2013年11月22日15时29分53秒入泸黄西昌站,2013年11月22日21时39分22秒出成雅成都站,2013年11月22日22时34分入城北成都站,2013年11月23日5时29分3秒出广陕棋盘关站。

6.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绘制的汽车行车轨迹图证实,陕AH797W、浙G51E30汽车分别从宁夏吴*、浙江金华出发前往西昌、昆明,共同从昆明出发经京昆高速至广陕棋盘关的路径。

7.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电话分析情况证实,马**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36XXXX2353、182XXXX1245,康**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32XXXX9963、182XXXX0156、186XXXX5503、155XXXX7808,强磊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58XXXX6087、158XXXX4466,王某某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82XXXX3200、184XXXX7850、182XXXX1242、182XXXX5333。浙G51E03汽车上有1部号码为183XXXX1014的黑色手机,陕AH797W汽车上有1部号码为183XXXX1184的黑色手机。

8.通话详单证实,2013年11月15日至2013年11月17日,136XXXX2353手机号码与182XXXX3200、182XXXX5333手机号码相互通话31次。2013年11月15日至2013年11月23日,155XXXX7808手机号码与182XXXX3200、182XXXX5333手机号码相互通话14次。2013年11月15日至2013年11月23日,132XXXX9963手机号码与182XXXX5333手机号码相互通话1次。2013年11月15日至2013年11月23日,186XXXX5503手机号码与182XXXX1242手机号码相互通话41次。2013年11月14日至2013年11月23日,158XXXX4466手机号码与182XXXX3200、182XXXX5333手机号码相互通话25次。2013年11月14日至2013年11月23日,158XXXX6087手机号码与182XXXX3200、182XXXX1242手机号码相互通话18次。2013年11月17日至2013年11月23日,158XXXX6087手机号码与155XXXX7808手机号码相互通话4次。2013年11月16日至2013年11月23日,136XXXX2353手机号码与155XXXX7808手机号码相互通话10次。2013年11月22日至2013年11月23日,184XXXX7850手机号码与183XXXX1014手机号码相互通话27次。2013年11月22日至2013年11月23日,184XXXX7850手机号码与183XXXX1184手机号码相互通话75次。2013年11月22日至2013年11月23日,183XXXX1184手机号码与183XXXX1014手机号码相互通话151次。

9.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3年11月17日,强磊的银行账户存款5000元,取款4500元。2013年11月21日,康忠宝的银行账户存款5000元,11月22日取款4500元。

10.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接受证据清单、昆明河**限公司“大印足”消费凭证证实,马**、康**、强磊于2013年11月20日21时23分到“大印足”消费及留宿,2013年11月22日2时32分结账离开。

11.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二手车转让协议书、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账户明细查询、保险证、机动车保险费缴纳发票、机动车辆保险单证实,浙G51E03汽车原车主为吴某某,2013年11月7日吴某某将该车卖给严**,后严**转卖给朱某某,朱某某于2013年11月15日以67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浙G51E03汽车的被保险人为王某某,2013年11月16日缴纳保险费3075.98元。

1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马某某将陕AH797W黑色“桑塔纳”汽车以60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该车没有过户。

13.证人苏*(马**之妻)的证言证实,马**不吸毒,与康忠宝的关系不错。马**的手机号码是136XXXX2353。2013年11月17日,马**说出去打工,离开了家。

14.证人顾某某(康**之妻)的证言证实,康**不吸毒,与马**的关系可以。康**的手机号码是155XXXX7808。2013年11月18日,康**离开家,不知到哪里去了。

15.证人杨某某(强*之妻)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17日,强*称要去浙江,离开了家。11月20日凌晨2点50分,强*打电话说天黑之前就回家,后再没有联系了。

16.证人赵*(“大印足”工作人员)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1月20日晚上,有三个客人到“大印足”消费并留宿。第二天早上,三个客人结账后离开,下午,这三个客人又到“大印足”消费。11月22日凌晨,三个客人离开。赵*经分别辨认后确认马**、康**、强*就是2013年11月20日晚上至11月22日凌晨在“大印足”消费、留宿的三个客人。

17.被告人马**的供述供认,马**和王某某认识快10年了。王某某的外号叫“嘟嘟”,手机号码是182XXXX3200、184XXXX57850。2013年11月16日中午,王某某打电话叫马**去浙江开车,马**没答应,下午,王某某又打电话叫马**过去开车,说一年能挣100000元,并让马**坐飞机过去,机票钱由王某某出,马**没坐过飞机,很高兴,就答应了并用手机短信将身份证号码发给王某某,后王某某回复说机票订好,并告诉了航班号、时间及到机场怎么领机票。11月17日,马**坐飞机到杭州,王某某开车接到马**后问“保镖”做不做,并说“保镖”就是运输海洛因,能挣大钱,马**估计运一次给100000元,就答应了。王某某又问能不能再找个人开车,马**就把康**的情况说了,王某某让马**用王某某的手机给康**打电话说运海洛因的事,康**答应了,后王某某就把手机拿过去跟康**谈,马**听见王某某给康**说运一次60000元,康**说有60000元欠账,运一次要80000元,王某某答应了。**某某开车将马**带到义乌。11月18日早上,王某某说当天去云南,后马**和王某某到车管所领了车辆牌照,下午4点,马**、王某某开车出发,晚上12点出高速公路在路边休息,天亮后继续出发。11月19日晚上,马**和王某某在长江大桥附近休息。11月20日凌晨5点,马**、王某某到了西昌。王某某打电话叫康**到高速路口汇合。后康**开黑色“桑塔纳”汽车过来,车上有一个不认识的小伙子。碰面后,王某某叫开车去昆明,马**和康**开一辆车,王某某和那个不认识的小伙子开“桑塔纳”汽车。途中,谈起这次运毒,马**说自己开“重车”,康**开探路车没问题,并说只运这一次毒就收手。11月20日下午4点到昆明,王某某将“桑塔纳”汽车停在一小区门口,吃过饭后王某某就走了。马**、康**和那不认识的小伙子到一家洗脚城洗脚、睡觉。11月21日中午11点,王某某打电话叫马**把红色的汽车开到“桑塔纳”汽车停的那小区门口,将“桑塔纳”汽车开走。晚上,王某某拿走了红色汽车的钥匙。11月22日凌晨4点左右,王某某来到洗脚城悄悄把车钥匙交给马**,说把“东西”运回去给马**200000元。王某某走后一会就打电话叫马**去停红色汽车的地方开车,马**上红色汽车后看见副驾驶座位与后排座位之间的脚踏处有一棕色的旅行箱,就知道海洛因是放在旅行箱里。马**开车到一路口看见康**和那不认识的小伙子开的“桑塔纳”汽车,马**就跟着出发了。一路上,马**开的车都是跟在“桑塔纳”汽车后面,中途,那个不认识的小伙子帮马**开了几小时的车。11月23日凌晨,马**一人开的车就被警察抓住了。王某某给两辆汽车上各放了1部黑色手机,专门用来互相联系,一路上都是王某某在电话指挥。

18.被告人强*的供述、辨认笔录证实,“嘟嘟”的手机号码是184XXXX7850、182XXXX1242。2013年11月初,“嘟嘟”打电话叫强*从宁夏开一辆汽车到义乌,强*答应了。11月17日晚上,“嘟嘟”叫强*到吴忠市体育馆附近找到陕AH797W黑色“桑塔纳”汽车,与“老康”开车到义乌,“嘟嘟”给强*的农行卡上存了5000元作为路费,强*在自动取款机上取了4500元。途中,“嘟嘟”打电话叫把车开到成都,后又打电话叫开到西昌等。11月18日晚上11点左右,强*和“老康”驾车到了西昌。11月20日凌晨4点左右,“嘟嘟”和“文盲”到了西昌,“嘟嘟”打电话叫到高速公路路口汇合。碰面后,“嘟嘟”叫开车到昆明,“老康”与“文盲”坐红色的“别克”汽车,强*与“嘟嘟”坐“桑塔纳”汽车,途中,“嘟嘟”说了实话,是去昆明运海洛因,“嘟嘟”讲放在两辆车上的手机只能接,不能乱打。11月20日下午3点到达昆明,“嘟嘟”叫把“桑塔纳”汽车停在昆明市盘龙区一小区门口,吃完饭后,“嘟嘟”就走了,强*和“老康”、“文盲”到“大印足”洗脚城洗脚,后在洗脚城睡觉。11月21日中午11点,“嘟嘟”给“文盲”打电话叫把“别克”汽车开到小区门口,然后把“桑塔纳”汽车开走。后强*、“老康”、“文盲”在洗脚城休息。11月22日凌晨4点,“嘟嘟”打电话叫把“文盲”送到停“别克”汽车的小区门口,强*和“老康”开“桑塔纳”汽车到高速公路昆明北入口等。半小时左右,看见“别克”汽车来了,强*和“老康”就先进了收费站,按返回宁夏的路线向四川方向行驶,“别克”汽车跟在后面。途中,“嘟嘟”经常打放在车上的手机问路上有没有警察设卡检查,给“老康”的银行卡上存了钱,“老康”在德阳市取了钱后给强*1000元,强*加油花费280元。到了荥经服务区休息时,强*发现“别克”汽车上只有“文盲”,车后排座位上有一深色的大旅行箱,强*想那旅行箱里肯定是放的毒品。后强*和“老康”开车走前面,“别克”汽车跟在后面,行驶到四川收费站时,就被警察抓了。强*经分别辨认后确认王某某就是“嘟嘟”,康**是“老康”。

19.被告人康**的供述供认,康**的手机号码是182XXXX0156、132XXXX9963、138XXXX2794、155XXXX3318。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康**、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

管理法规,受雇佣运输海洛因19787.05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辩护人提出认定马**为主犯不当的辩护意见,经查,马**帮助王某某联系康忠宝参与毒品运输,并驾车运输海洛因,数量大,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所提马**具有受指使、雇佣,无犯罪前科,毒品未流入社会造成实际危害,家庭困难等酌定从轻情节,请予以改判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判已认定马**受雇佣、指使运输毒品及无犯罪前科等情节,并在量刑时予以体现,因公安机关及时查获毒品未流入社会以及马**的家庭困难不能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故而,其要求改判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核准四川省**民法院(2014)广刑初字第42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