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2034号罗**与陈**、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吴**在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西航港街道长江路与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西航港街道川大西路二段的房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本案。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借款本金420000元及利息和诉讼费7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20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