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安金**限责任公司诉广安**有限公司、袁**、杜**、广安明**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金**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安**有限公司、袁**、杜**、广安明**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广安明**限公司在广安中国·长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应领取的资金予以扣留,保全金额以650万元为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广安明**限公司在广安中国·长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应领取的资金予以扣留,扣留金额以650万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