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雷**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才申请撤诉是合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才撤回对被告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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