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蒋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蒋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她与被告系再婚家庭,婚后家庭矛盾突显,被告及家人长期辱骂殴打她,导致她身心倍受伤害,她与被告已有五年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他与原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他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蒋某某系再婚。原告于2006年7月20日生育子*某某,2010年7月16日原、被告双方自愿到广安**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遂诉讼来院,

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出示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复印件及户口本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原告向法庭出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法律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蒋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安**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