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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罗*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罗*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7年3月相识恋爱,不久双方便共同生活。2010年6月生育长子罗*乙,2013年6月生育次子罗*丙,2014年1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因我与被告均在外务工,两个小孩出生后分别由双方父母照看。我们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因共同生活时年龄尚小,彼此缺乏认识和了解,随着年龄增长,双方矛盾加剧,办理结婚登记也并非心甘情愿,而是因为两个小孩。生育小孩后,被告未尽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职责,自2014年底我们双方便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长子罗*乙随我生活,次子罗*丙随被告生活,双方互不承担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罗*甲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罗*甲于2007年相识恋爱,之后共同生活。庭审中,原告陈述其与被告于2010年6月生育长子罗*乙,2013年6月生育次子罗*丙。2014年1月17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罗*甲办理结婚登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通过庭审可以看出,原、被告之间无大的矛盾冲突,只要原、被告加强沟通、相互理解,也有可能维系这段婚姻关系。同时原告王某某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及其他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离婚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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