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成都市武侯区佰川鞋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起诉,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对被告成都市武侯区佰川鞋材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0元,保全费410元,共计797.50元,由原告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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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