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诉被告泸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于2016年4月7日以原、被告双方工程款已兑现完毕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43元,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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