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向先贤因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3)广利州民初字第784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先贤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向先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向先贤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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