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市**责任公司诉被告成都**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元市**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限公司的起诉。原告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元市**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3446元,由原告广元**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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