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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广利检公刑诉(2015)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及辩护人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中旬某日下午,被告人黄*在广元市利州区老城政府街“宝贝计划”楼上一黑电玩厅内,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小包给吸毒人员曹**。

2014年11月初某日下午,被告人黄*在广元市利州区东坝万源大桥旁一宾馆门口,以200元的价格再次贩卖甲基苯丙胺一小包给曹**。

2015年3月2日15时许,被告人黄*在广元市利州区老城政府街“宝贝计划”二楼楼梯间,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一小包给吸毒人员宁*。二人交易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从黄*处查获毒资300元,从宁*处查获一小包甲基苯丙胺,经称量0.7克。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以被告人两次贩卖给曹*甲毒品的证据不足为由,当庭撤销了对被告人的指控。提请本院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对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宁*的指控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日15时许,被告人黄*在广元市利州区老城政府街“宝贝计划”二楼楼梯间,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一小包给吸毒人员宁*。二人交易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从黄*处查获毒资300元,从宁*处查获一小包甲基苯丙胺,经称量0.7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当庭表示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包括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手续、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称量报告及照相、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领条、体格检查表、悔过书、承办说明等书证;证人宁*、何**、樊*甲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相;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其在法庭上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5年12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将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元**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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