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经本院调解,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法院调解下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充正**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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