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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史*才与被上诉人叶**、李*、重庆建**责任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史*才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1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史*才及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李*、被上诉人重庆建**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叶**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史*才于2014年10月28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史*才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史*才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受理费6433元,减半收取3216元,由上诉人史*才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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