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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元万**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万**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原、被告双方庭外协商,达成被告经本院账户向原告支付全部商品混凝土款15万元后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的一致意见。因被告已经本院账户向原告支付了商品混凝土款15万元,原告广元万**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元万**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元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967元,由原告广元万**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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