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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甲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甲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甲及委托代理人贾*、被告邓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2月13日登记结婚,2009年12月14日生育女儿王*乙,2011年2月8日生育儿子王*丙。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起诉要求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女儿王*乙、儿子王*丙跟随原告生活,不要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邓某某答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在诉状中称无夫妻共同财产不是事实。如果离婚,我要求抚养女儿王*乙,由原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要求分割共同财产20万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2月13日登记结婚,2009年12月14日生育女儿王*乙,2011年2月8日生育儿子王*丙。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及子女的户籍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认识后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了子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在今后生活中要加强思想交流,相互关心,互相理解,多从子女角度考虑,尽力维系家庭的完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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