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与广安市**限责任公司、四川广**限公司、广安市锦**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与被告广安**限责任公司、四川广**限公司、广安市锦**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33元,减半收取366.50元,由原告袁**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