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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四川**程公司诉被告成都**公司、李*、高**、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昊**限公司诉被告成都**限公司、李*、高**、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成都**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裁定移送管辖,在移送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的过程中,原告四川昊**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昊**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00元,由原告四川昊**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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