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资阳**作银行诉被告刁*、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资阳**作银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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