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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儒*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16年3月10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钟*、被告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7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短,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彼此发现有诸多不和谐之处。为了共同生活,双方都曾试着改进各自缺点,以达到婚姻生活美满和谐,但几经努力仍然冲突不断,本来薄弱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现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我们是有感情的,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2014年7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尚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常因双方性格差异和家庭琐事发生纷争。被告李*曾于2015年因吸毒被西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关系合法,依法受法律保护。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一段时间后才办理了结婚登记,期间经历了一定的相互了解,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婚前的相互交往和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应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婚后虽发生过纷争,但原、被告年纪尚轻,因各自性格差异和家庭琐事发生纷争在所难免,这也是当下社会大部分年轻夫妻共同的特征。被告李*虽有吸毒行为,但尚无证据证明其吸毒达到屡教不改的程度。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因上述原因受到了影响,但尚不足以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当事人都能认真审视自己,以家庭为重,回归理性,加强沟通,认真改正各自缺点,夫妻和好尚有希望。原告也在诉状中称为了婚姻生活美满和谐,双方都曾试着改进各自缺点,足见双方对夫妻感情的珍惜。同时,原告针对自己的离婚诉讼请求并未向本院提供充分证据证予以佐证。故原告陈*的离婚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支持其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陈*与被告李*离婚。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陈*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充**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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