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剑诉被告四川**限公司、黄**、四川**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覃剑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四川**责任公司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覃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覃*撤回对四川**责任公司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韩委青诉四川煜**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吴翔诉四川富**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任**与四川川**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与四川川**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文**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贾**与赵**、唐**、四川**限公司合伙结算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任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资阳**作银行与刁*、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