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国诉被告四川川**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任**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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