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向怀清绵**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向怀清因与一审被告绵阳创**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盐亭县人民法院(2015)盐民初字第2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向怀清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雇佣关系,原审认定属承揽关系,缺乏证据证明。请求再审该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向怀清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是被申请人绵阳创**有限公司的雇员,不足以证明其是在从事被申请人绵阳创**有限公司的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

综上,向怀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向怀清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