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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容留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5)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28日晚,被告人江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某车站附近的一拆迁屋内,容留陈*和傅*、叶某某和周某某在该房屋内卖淫,后被民警当场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傅*、叶某某、周某某、王**、蔡某某、王**、张**、高*、张**的证言,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江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江某某的辩护人认为,江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容留妇女卖淫,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江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江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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