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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与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邓**与被上诉人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初字第1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月26日、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邓**及其委托代理人牟*,被上诉人林*的委托代理人吴凯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初字第11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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