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市**有限公司与四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384号成都市**有限公司与四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6225.60元,支付了申请执行人案款34645.60元及垫付的诉讼费1150元共计35795.60元,执行费43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了判决的损失。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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