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蒋**与被执行人王**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与被执行人王**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初字第16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履行向申请执行人蒋**支付劳动报酬73000元及资金占用费(其中20000元从2013年2月7日起、其余53000元从2014年1月1日起计算资金占用费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中**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00元、公告费450元、申请执行费99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蒋**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安*执字第42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王**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蒋**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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