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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