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叶**、王**因与被申请人成**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6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叶**、王**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再审申请书,请求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叶**、王**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叶**、王**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