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荣县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荣县新**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成**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7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执行线索:即被申请人成**有限公司内的441个千斤坛。担保人戴**以其所有的川A****7宝马轿车一辆作为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本院作出(2015)邛崃民保字第94号民事裁定,裁定准许在170000元的范围内对被申请人荣县新**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对担保人戴**提供的担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成都市**有限公司内的441个千斤坛,查封期限为两年;
二、查封担保人戴振清所有的川A****7宝马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