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仁**限公司与被告乐山市**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仁**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仁**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仁**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850元,由原告四**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郑**与易**、王**、攀枝花市创为物流**公司、中华联合财产**花中心支公司、唐*、攀枝花**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周**、王*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大连银**成都分行与廖**、雷*、何*、孙**、田*、四川道**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攀枝花**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枝花分公司与蒋**、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限公司与四川省广**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四川泸**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严**与晋**、季**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黄**、汪**、汪*与曲绍军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