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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仁**限公司与乐山市**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仁**限公司与被告乐山市**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仁**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仁**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仁**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850元,由原告四**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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