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韵**限公司诉被告内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5年7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重庆韵**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3170元,由原告重**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吴**与珙县**限公司、杨**、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杜*与珙县**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熊*与杨*、吴**、四川省彭州岷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案外人异议执行监督裁定书
熊*与吴**、杨*、四川省彭州岷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案外人异议执行监督裁定书
韦**与赤水**医院、赤**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有限公司与泸定**源局、中国农**限公司泸定县支行管辖裁定书
万学怀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邹**与四川省邛崃市人和酒厂、四川省**限公司、黄**、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古蔺**星石厂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