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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韵**限公司与内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韵**限公司诉被告内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5年7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重庆韵**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3170元,由原告重**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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