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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诉被告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周**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李*、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为35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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