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周**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李*、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为35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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