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宇诉被告宜宾博**限公司、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宇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陶**撤回对被告宜宾博**限公司、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556元,由原告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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