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攀枝花**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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