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市**限公司与伍*荣案外人异议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4)双流执字第1729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伍**位于彭州市升平镇玉泉村双正家私厂内的机器设备及生产成品。案外人林**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林**异议称,执行案所涉机器设备及生产成品,因伍**欠付***租金及借款,伍**在法院查封前已将其抵偿给林**。案外人对法院查封的彭州市升平镇玉泉村双正家私厂内的机器设备及生产成品享有所有权,请求解除查封。

答辩情况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限公司辩称,对于厂房租赁协议,字面上看抬头与落款“伍**”的签名不是同一个人,加之被执行人未到庭,申请执行人不予质证;对于抵偿协议,案外人与伍**约定在2015年6月9日前机器设备都由伍**实际占有,因此法院查封没有错误。

本院查明

经审查,案外人林**称其与伍**曾于2014年6月10日签订一份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案外人将位于升平镇玉泉村狗儿坪的厂房和相应的办公室及空地出租给伍**使用,每年租金395000元,期限10年。协议签订后,伍**即使用该厂房,但仅支付租金80000元。2014年8月,案外人又另行借给伍**200000元。之后,由于伍**无力支付所欠房租和借款本金,双方于2015年2月7日签订一份抵偿协议,约定伍**自愿用厂房内的机器设备(推台锯2台、冷压机2台、吊挪机2台、地挪机2台、排钻机2台、砂机2台及相关配套设施设备)和“民旺牌”茶几500套、电视柜500套抵偿案外人的欠款及利息,并许可伍**无偿使用上述机器设备至2015年6月9日。

另查明,成都市**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4)双流执字第1729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伍**位于彭州市升平镇玉泉村双正家私厂的排钻机2台、冷压机2台、细木工带锯1台、木工镂铣床2台、推台锯2台、地挪机2台、“民旺牌”茶几200套、“民旺牌”电视柜200套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外人伍**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概述如下:1、案外人林**与伍**于2014年6月10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中,明确载明出租方为伍**,承租方为林**,该合同存在重大瑕疵;2、抵偿协议系林**与伍**的双务行为,未经依法确认,对外不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3、本院采取查封措施时,查封的标的物由伍**实际占有并使用。

综上所述,案外人的异议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案外人林**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向**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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