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冯**依据最**法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的(2014)民二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虞德水、贵州**限公司、四川**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为有利于该案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4)川执字第16号冯**申请执行虞德水、贵州**限公司、四川**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川省**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