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兰慧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兰*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初字第15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兰*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李*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申请执行费800元。但被执行人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兰*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的委托代理人孟作品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兰*在安岳县**任公司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兰*因工作违规,被安岳县**任公司给予待岗学习的处罚措施,待岗学习期间仅发放基本工资1000元,故被执行人兰*的基本工资收入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安*执字第65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兰慧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李*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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