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江西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对被告江西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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