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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诉被告周*才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江西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对被告江西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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