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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曾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以旺检公刑诉(20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曾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被告人曾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某某想购买黑熊幼崽饲养,谭某某(另案处理)便介绍其在被告人胡某某处购买。2015年3月18日,被告人胡某某以13900元的价格从吕某某处购买了两只黑熊幼崽。3月19日,谭某某、被告人曾某某来到青川县乔庄镇被告人胡某某的家中,被告人胡某某将两只黑熊幼崽以16600元的价格转卖给被告人曾某某,同时还将5件林*制品以600元的价格出售给曾某某。当晚20时许,被告人曾某某携带两只黑熊幼崽及五**制品乘坐川HT2616出租车回陕西汉中,途径广甘高速(G75)四川省际收费站时被青川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四川省**法鉴定中心鉴定,两只疑似黑熊均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亚洲黑熊,五件疑似林*皮毛为来自五只雄性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林*个体的皮毛及生殖器官。

四川省旺苍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非法收购国家Ⅱ级重点野生动物黑熊2只、国家I级重点野生动物制品五件,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非法收购国家Ⅱ级重点野生动物黑熊2只、国家I级重点野生动物制品五件,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曾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张**的辩护意见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中被告人曾某某购买林麝制品5件的犯罪事实有异议,其中3件是坏的,应只认定其购买2件林麝制品;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曾某某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购买黑熊的目的是为了饲养,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8日,吕某某在青川县乔庄镇野外将两只黑熊幼崽带回家后,以139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胡某某。次日,被告人胡某某通过谭某某的介绍,将两只黑熊幼崽和5件林*制品分别以16600元的价格和6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曾某某。被告人曾某某从青川携带黑熊幼崽和林*制品返回汉中的途中被警察挡获,并被带回接受调查。经四川绿**鉴定中心鉴定,查获送检的黑熊系2只亚洲黑熊,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颁布的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查获送检的林*制品系来自于5只不同雄性林*个体的皮毛及生殖器官,林*为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另查明,2015年3月20日,被告人胡某某被抓获归案。2015年7月3日,被告人胡某某主动退缴非法所得3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被告人户籍证明,证实案件来源、二被告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二被告人系抓获归案。

2、证人谭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3月19日晚上,经我介绍,曾某某在胡某某家(位于青川县乔庄镇水泥厂附近)以16000元的价格购买了黑熊幼崽两只、以600元的价格买了5个带毛的东西。

3、证人吕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8日,我在青川县乔庄镇野外将两只黑熊幼崽带回,后以13900元的价格将两只黑熊幼崽卖给胡某某。

4、证人董**(出租车司机)、董**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9日8点警察在四川和甘肃交界的地方检查董**驾驶的出租车,从乘车人曾某某携带的编织袋里发现两只黑熊幼崽和野生动物的毛皮。

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2015年3月8日,我在吕某某处以13900元的价格购买两只熊幼崽。当日,在青川县我家,我分别以16600元和600元的的价格,将两只熊幼崽和五个林麝制品卖给谭某某介绍的买主曾某某。

6、被告人曾某某供述,我为了购买黑熊幼崽饲养,找谭某某帮忙。2015年3月19日,经谭某某的介绍,我在青川胡某某的家中以166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只黑熊幼崽,以600元的价格购买了林*制品5张,在返回汉中的途中被警察挡获。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2015年3月19日,公安机关挡获曾某某与胡某某交易的黑熊2只和林**5张的现场(四川和甘肃交界处)情况及概貌、及当场扣押涉案物品的情况。经*某某辨认胡某某家中就是出售黑熊及林麝制品的地点,以及二被告人、证人谭某某的相互辨认情况。

7、鉴定意见,证实经四川绿**鉴定中心鉴定,查获送检的黑熊系2只亚洲黑熊,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颁布的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查获送检的林*制品系来自于5只不同雄性林*个体的皮毛及生殖器官,林*为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8、领养黑熊说明,情况说明、缴款凭证,证实涉案黑熊已被转送至唐家河自然保护区管理处饲养,5件林麝制品暂存于青川县森林公安局涉案财物保管室。被告人胡某某主动退缴非法所得33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曾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的罪名为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但被告人曾某某除收购行为外,还有运输行为,故经庭审确认罪名为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附表的规定,本案中涉案黑熊数量及动物制品价值,未达到该罪的“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二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属于该条规定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

被告人曾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曾某某购买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应为2件,另3件为被告人胡某某赠送,经查被告人曾某某、胡某某协商后确定5件林麝制品的价格共600元,故辩护人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二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还具有退赔赃款的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以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曾某某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对扣押在案的涉案两只黑熊、五件林麝制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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