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牛**金经营部诉被告大秦建设**任公司、被告刘*、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牛**金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大秦建设**任公司、被告刘*、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牛**金经营部申请撤回对被告大秦建设**任公司、被告刘*、被告李**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牛**金经营部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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