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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与乐山**利机械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与被告乐山市沙湾区金利机械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熊**承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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