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季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季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季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2年3月在茶楼认识,2013年6月18日在夹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发现被告有诸多恶习,之前我挣的家产也被被告赌博而败完。2014年3月,被告因吸毒被焉**出所行政拘留15日。双方婚后无共同子女和财产,被告还常用武力威胁我。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所说的都不是事实,我不同意离婚。我现在有工作,我现在可以交一年的生活费15000元给原告,我生意上正轨了,我每月再给原告生活费3000元,原告的要求我都满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原、被告相识,后双方未进行婚姻登记先举办了婚礼。2013年6月18日双方在夹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婚后原、被告双方未育有子女。2014年4月9日,被告因吸毒被夹江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在共同的生活中,双方当事人因家庭生活琐事和经济问题发生过矛盾纠纷。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夹江民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原告季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请求。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身份证、结婚证、(2015)夹江民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自由恋爱两年并自愿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较好。首先,被告虽然曾有吸毒行为,但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现在仍在吸毒或有此恶习屡教不改,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其次,虽然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夹江民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双方离婚,但至今尚未满1年,也不符合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或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主张,无充分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季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6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季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