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光诉被告绵**程有限公司、龙*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蒋*光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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