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诉被告四川**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干*某、干在某与干伯*、干某甲、干某乙、干某丙、曾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蒋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季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徐**与被告余**、彭*、永诚财产**锦江支公司、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与四川南**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蒋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袁某某龚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冯**与峨眉山**沟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钟*运输毒品案二审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