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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遂船检公刑诉(2014)第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开设赌场一案,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以来,被告人蒋某某在遂宁市船山区仁里镇灵泉路一中小学校附近开办介福游戏厅,经营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22台。经公安机关鉴定,被告人蒋某某设置的赌币机、翻牌机为赌博类游戏机,现已销毁。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告人蒋某某曾于2012年4月5日被行政处罚罚款100元、于2013年1月31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行政处罚罚款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清单、销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表等证据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某具有在中小学附近开设游戏厅,使用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10台以上为他人赌博提供设备和场所,且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等均应依法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蒋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对逾期不报到者,将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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