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眉山市**有限公司与蒲鏊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14)眉东民初字第24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蒲**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眉山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76000元及违约利息。

法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时,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付款意见:一、由蒲鏊屹共付给眉山市**有限公司欠款86000元;二、付款方式:在2015年3月30日前付10000元,余款76000元在2015年6月30日前付清;三、如果蒲鏊屹未按期履行,恢复到原判决执行。蒲鏊屹在2015年3月30日履行了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247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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